肝癌的诊断
1977年全国肝癌防治研究院协作会议拟定的诊断标准如下。
(一)临床诊断
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:
1.如无肝癌其他证据,甲胎蛋白对流免疫电泳法阳性或定量大于500mg/ml,持续7个月以上,并能排除妊娠、活动性肝病、生殖腺胚胎性肿瘤等。
2.有肝癌临床表现,加上同位素扫描(或肝造影),超声波、X线横膈征、酶学检查中3项肯定阳性,并能排除继发性肝癌及肝良性肿瘤者。
3.有肝癌临床表现,加上肯定的远处转移,如肺、骨、锁骨上淋巴结等,可血性腹水(或腹水中找到癌细胞),并能排除继发性肝癌者。
(二)病理诊断
组织学证实为原发性肝癌。